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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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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诉佛山市金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黄XX、伍XX、周XX、何XX(下称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要求被告一、立即停止利用原告销售网络销售同种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二、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产品外包装上历史传说内容相近似的文字说明、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何公”作其商品名称。三、赔偿原告损失524908元。四、被告二、三、四、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五被告在《佛山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XX、伍XX、周XX、何XX原系原告高、中层领导和管理人员, 2002年9月经董事会决定被解除和撤销领导职务。 2003年7月上述被告出资、成立被告金XX公司。之后被告金XX公司正式生产、销售果槟牌何公饼等产品,与原告的佛山、广州等地的8家客户发生了业务往来。原告在产品介绍中写有“佛山特产—盲公饼 ,始于清嘉庆年间,在佛山鹤园街教善坊有一个姓何的失明老人,以锅巴研磨成粉,采用油、糖、花生、芝麻等物以炭火烘烤成饼,由于质优价廉,买者日众,辗转相传,远近驰名,到盲公处买饼的人顺口称之为‘盲公饼’。”
被告金XX公司在产品介绍中写有“佛山特产——何公饼 何公饼源于清嘉庆元年,历史悠久。是年佛山镇上一何姓老公公得有道高僧亲授一套奇特的制饼技艺,烤制成金黄小饼摆买于祖庙门前,因味道极佳,很快就吃出了名声,世代相传。为纪念此何公公,是名‘何公饼’。”
2004年7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一年内不得与原告在佛山、广州等地的8家客户进行与原告同类业务的交易;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包装背面上使用“何公饼—源于清嘉庆元年,是年佛山镇上一何姓老公公得有道高僧亲授一套奇特的制饼技艺”字样;三、被告佛山市金XX食品有限公司就其在产品包装背面上所作的上述产品说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佛山日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四、被告金XX食品有限公司就其侵犯原告经营秘密的行为,赔偿人民币4万元,被告黄XX、伍XX、周XX、何xx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XX食品有限公司就其产品文字说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59元,由原告承担1259元,被告承担10000元,
本案说明:原告所建立及拥有的客户群是一种经营信息,处于不公开的状态,同行业的竞争者不可能在公众场合获得,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市场价值。本案被告产品的文字介绍,给人“盲公即何公,盲公饼即何公饼”的印象,利用了原告知名商品“盲公饼”这一品牌优势,刻意攀附原告知名的商品名称,实质是一种搭便车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